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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029号
原告喻某。
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喻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管 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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