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1033号(2)
五、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金玉满堂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保单号为32500100529743),投保金额25000元及其收益由原、被告各半享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审 判 长 王 冬
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
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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