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54号
原告邢某。
被告徐某甲。
原告邢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通州电大的同学,经过自由恋爱,于××××年××月结婚,××××年××月生育女儿徐某乙,××××年××月生育一子徐某丙。因为原、被告人生观、价值观不同,以致摩擦不断,结婚十年来,经常吵架,给双方父母及两个小孩心灵上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原告现在出现了经常性耳鸣及偏头痛的疾病。原告曾于2013年5月27日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做工作,于2013年6月8日调解和好。2013年12月份再次起诉,经调解后撤诉。此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徐某乙由男方抚养,儿子徐某丙由女方抚养,共同财产东风日产轿车(牌号为苏F×××××)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不同离婚。不同意小孩随原告一起生活。如果小孩与其一起生活,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现在兴东小学上学,随原告家庭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丙,现在新联小学上学,随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2013年12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女儿徐某乙向本院表示,如果父母离婚,其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由于双方差距较大,本案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第二次诉讼后,夫妻关系并无明显改善,现原告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在审理中也表示同意离婚,仅条件为要求小孩与其共同生活,故本院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女儿徐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女儿的抚养费用由其负担,儿子徐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儿子的生活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则主张两个子女都随其共同生活。本院认为,确定子女和谁共同生活,应从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角度考虑,现女儿徐某乙在原告家庭生活并在兴东上小学,且已年满10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儿子徐某丙在被告家庭生活并在新联上小学。故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女儿徐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徐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并由各自负责将子女抚养成人为宜。两子女年龄相差2岁,今后女儿徐某乙独立生活,儿子徐某丙仍需抚养时,抚养费可另行主张。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