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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潮民初字第01080号
原告司某。
委托代理人姚丽。
被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
原告司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丽,被告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恋爱,同年10月16日领取结婚证并于××××年××月××日生子陈某丙。婚后两人感情尚可。2008年开始,被告忽然无故怀疑原告出轨,且精神异常症状明显。2008年2月3日开始,被告开始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陆续治病,发展至2013年住院治疗。自2008年至今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被告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被告发病的最主要症状就是臆想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疑儿子并非其亲生,长期与原告争执。虽然被告生病并非其本人意愿,其行为也不完全受自己控制,但经过六年多的煎熬,原告的心理承受能力已经达到了极限。被告虽有精神疾病,但日常对外看不出太多异常,也能工作挣钱。2014年1月26日,被告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从他本人内心真实感受来说,亦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分居多时,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后经过法院调查了解,认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其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通知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8月18日撤诉结案。为了过上平静的生活,原告特具状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陈某丙随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恩爱的夫妻,他们是自由恋爱后结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在原通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起,被告陈某甲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异常,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2013年12月4日,被告陈某甲因怀疑原告有外遇,在原告陪同下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妄想性障碍”,2013年12月9日自动出院。2014年4月,陈某甲作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司某离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陈某甲精神异常,遂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调查后,了解到陈某甲上述精神疾病及治疗情况。该院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反映,根据陈某甲的病历材料,陈某甲因嫉妒妄想,无端怀疑妻子对其不忠,所以其以此为基础提出离婚,不是基于客观事实,而是基于精神病理性,陈某甲起诉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嗣后,本院指定陈某甲母亲陈某乙为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陈某乙于2014年8月18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司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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