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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全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施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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