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通刑初字第0095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江苏省南通市人,水电工,住南通市港闸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检调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贵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驾驶苏F×××××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五线47KM+900M处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花市街村十组地段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有情况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该车与站在道路中间的行人史某甲(男,1976年9月6日生,原住河南省柘城县起台镇某某村四组268号)、余某及史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史某受伤,史某甲受伤于当日死亡。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余某、龚某、张某、邵某、刘某的证言,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出具的交通事故接处警记录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发破案经过,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书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以及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