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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刑初字第0456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个体户。曾因吸毒,于2009年7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崇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10月10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翔,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个体户。曾因嫖娼,于1994年11月被决定收容教育六个月;又因吸毒,于2009年3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09年7月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2年5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5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8年8月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2月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3月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葛志军,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个体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3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孙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9月26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1月6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志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万翔、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葛志军、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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