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0456号(4)
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
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余 勤
人民陪审员 朱长胜
人民陪审员 陆志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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