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0529号(5)
被告人吴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被告人吴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余 勤
人民陪审员 沈秉洪
人民陪审员 姚爱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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