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通刑二初字第0226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0月17日作出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2月23日,因被告人王某甲跌倒受伤住院,无法出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2015年1月21日,中止原因消失,本院依法裁定恢复了审理。于2015年1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3月份,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先后驾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某某街道纪某家门前场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某某村二十组李某家门前场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某某村三十七组赵某家门前场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某某村王某家门前场地,通过播放音乐将周围群众吸引过来之后,谎称自己是广东好媳妇厨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公司做宣传,同时发放护手霜等给老百姓,称次日前来还有鸡蛋等相送,并要求告知附近其他群众一同前来。次日,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再次来到该处。被告人徐某甲用音箱喊话吸引群众,谎称在此为厂家推销好媳妇免火再煮锅,并称活动将持续五天,每天介绍不同的产品并有礼品送。而后,被告人徐某甲开始介绍免火再煮锅,并向在场群众发放礼品手镯,称为了考验大家是否诚心,当场发放诚心体验卡,并收取考验金人民币10元,凭卡领手镯。在场群众交纳考验金,领取体验卡后,被告人徐某甲以在场群众均为诚心帮助宣传为由,将诚心体验卡收回并退回考验金。被告人徐某甲又谎称其为好媳妇免火再煮锅厂家工作人员,到此是为该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只要诚心帮助宣传即可免费获得该款免火再煮锅,每位获得诚心体验卡的群众可领取该款免火再煮锅一只,诚心体验卡每张10元,并谎称只要帮助其宣传就可以免费将锅拿走。又以考验在场群众是否诚心为由让在场群众拿出考验金,一只锅须人民币400元考验金,并谎称只要帮助其宣传该产品就能免费将锅拿走。在场群众信以为真,以为能免费拿锅,即纷纷拿出考验金放置于锅外壳手柄处,被告人徐某甲将钱抽回手中,后以要求领锅群众检查锅具是否完好或锅具内有礼品等为由,转移领锅群众注意,而后迅速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则帮忙搬运东西,而后乘坐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的汽车一同离开。两人约定,由被告人徐某甲支付被告人王某甲每天100元的工资。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共诈骗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1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