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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二初字第0008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初,被告人蔡某甲通过世纪佳缘婚恋交友网与被害人张某乙取得联系。随后,被告人蔡某甲通过QQ、微信、电话、约会等方式与张某乙频繁交往,谎称自己叫“蔡某某”,在南通市国税局工作,住南通市崇川区某某花苑,为了找一个能相互理解的人结婚,愿意与张某乙谈恋爱。2014年4月28日、5月18日,被告人蔡某甲在未表明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谎称换购汽车缺钱以及拜访张某乙父母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某乙全家现金人民币19800元,所得赃款绝大部分用于平时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蔡某甲谎称其欲换购新车,缺少资金,骗得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15000元。
2.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蔡某甲以张某乙男朋友的名义,前往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戚家桥村拜访张某乙父母,骗得被害人张某乙父母给付的见面礼金人民币4800元。
2014年8月8日,被告人蔡某甲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蔡某甲父亲蔡某乙赔偿款人民币20200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乙。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蔡某甲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严某、张某甲、蔡某乙、管某、汤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蔡某甲户籍证明、住宿记录、通话记录、网络交友信息、短信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所驾苏F×××××轿车行车轨迹记录、苏F×××××轿车车辆信息、中国某某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谅书等书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人民东路分理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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