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通刑初字第0019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曾用名霍某某),个体经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检调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14时10分左右,被告人霍某在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某某村七组其经营的店铺门前地段,驾驶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苏G×××××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移动车辆时,因其移动车辆时对车身周围情况查看不够,未能确保安全,致使所驾车辆撞倒正在车旁摆摊的被害人李某(女,1934年7月26日生,原住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某某村八组112号),并辗压其身体,造成被害人李某于当日死亡。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霍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霍某主动报警,将被害人李某送至医院后返回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案发后,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霍某已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朱某、于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集的道路监控录像资料、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违法记录查询、110接处警记录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及发破案经过,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书证:南通市通州区第八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单等,书证:被告人霍某提供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以及被告人霍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