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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1092号(3)
陈某甲、季某在未领补偿中分得房屋造价及附属设施方面的补偿33586.06元及相应的政府扶持资金23460.92元,陈某甲、季某、陈某乙共同分得土地方面的补偿18409.58元*3=55228.74元及相应的政府扶持资金12708元*3=38124元。陈某甲、季某、陈某乙在365046.4元未领补偿款中合计分得150399.72元,占比0.41,分得财政奖励10826.06元。
陈某丙、陈某丁分得房屋造价及附属设施方面的补偿33586.06元及相应政府扶持资金23460.92元,分得土地方面的补偿18409.58元*2=36819.16元及相应的政府扶持资金12708元*2=25416元,合计分得119282.14元,占比0.33,分得财政奖励8713.66元。
陈某戊分得房屋造价及附属设施方面的补偿33586.06元及相应政府扶持资金23460.92元,分得土地方面的补偿18409.58元及相应的政府扶持资金12708元,居改营补偿7200元,合计分得95364.56元,占比0.26,分得财政奖励6865.3元。
以上各项汇总,陈某甲、季某、陈某乙分得各项补偿款及财政奖励161225.78元(不含陈某甲已领30999元),陈某丙父女分得127995.8元,陈某戊分得102229.86元。
关于各方共同认购商品房应由谁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该户的安置面积进行分割。根据搬迁安置面积确认表,该户安置面积为220m2,虽然安置面积根据建房准建证审批的220m2而来,但当初建房审批时的家庭成员或去世、或迁出,不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的常住人口为陈某戊和三原告,故安置面积应由陈某戊和三原告共同分享,家庭成员内部以平均分割为宜,人均55m2。又因该户已共同认购了商品房两套,陈某戊作为该户唯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单独购买一套并享有独立产权,应当予以准许,其他家庭成员作为陈某戊的子、媳或孙女,对老人的主张理当顺从,彰显中华民族孝顺长辈的传统美德。当然,陈某戊因独购一套房而占用他人的面积也应当予以适当补偿。陈某丙、陈某丁因不享有安置面积而不享有安置房的购买权,另一套房屋应当由三原告共同购买。三原告请求由陈某戊与陈某甲母子、季某与陈某乙母女分别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请求,既违背了陈某戊的意愿,也没有实际解决纠纷,更拆解了三原告的家庭共同体,于情于理于法均不相符,故不予以支持。
陈某戊选购和盛林荫水岸31-409室,占用核定面积109.9368m2,多用面积指标54.9368m2,应按照市场价格与限定价的差价补偿三原告,补偿金额为54.9368m2*(3220-1420)元/m2=98886.24元。
综上,考虑到搬迁安置补偿款已作为该户选购两套商品房的购房款,其中陈某丙、陈某丁享有的部分可作为陈某戊的购房款,陈某戊对陈某丙、陈某丁作对等补偿。陈某甲根据商品房结算单结清了两套商品房的剩余房款,陈某戊对陈某甲多支出的部分亦应给予补偿。三原告在未领之补偿款及相应奖励中享有161225.78元,支付剩余房款97663.83元,减去三原告的购房款251134.2元,三原告多支出7755.41元。加上陈某戊占用三原告安置面积应补偿98886.24元,其合计应补偿三原告106641.65元。三原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对该房将来的共有性质或份额,可由三人自行协商确定,本院不再进行分析。另,陈某戊需另行支付的款项,陈某戊指示陈某丙代为支付,而陈某丙当庭同意,于法不悖,可予以准许。以上分割,仅是根据法律和现有政策所作的粗略分割,因为农村房屋涉及到集体土地,在搬迁安置过程中,政策性因素比较多,人员变化也给分割增加了难度,此种情况下难以做到绝对平衡。希望各方当事人看淡经济利益,更多地考虑家庭亲情,发扬风格,保持家庭和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戊户搬迁补偿款及财政奖励合计422450.42元,原告陈某甲、季某、陈某乙享有192224.78元(含陈某甲已领款30999元),被告陈某丙、陈某丁享有127995.8元,被告陈某戊享有102229.86元。
二、陈某戊户的搬迁安置面积220m2,由陈某戊、陈某甲、季某、陈某乙享有。南通市和盛林荫水岸38-203室、车库38-19由陈某甲、季某、陈某乙共同结算、购买,并共同享有购买后的所有权;南通市和盛林荫水岸31-409室、车库31-17由陈某戊在履行下列三、四项义务后结算、购买,并享有购买后的所有权。
三、陈某丙、陈某丁享有补偿款127995.8元由陈某戊用于购买南通市和盛林荫水岸31-409室、车库31-17的结算,陈某戊补偿陈某丙、陈某丁1279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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