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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高彬,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雨奇,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某甲。
被告蔡某乙。
第三人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蔡某甲、蔡某乙,第三人朱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以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张亚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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