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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夏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濮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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