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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12月23日、2012年9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处以罚款二百元、罚款一百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检调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南通市滨海园区328国道95KM+600M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钱某所骑自行车左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南通市滨海园区328国道95KM+600M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钱某所骑自行车左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滞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2月1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高某所驾车辆核定载质量为32500千克,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为5805千克,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整备质量为7500千克。案发后,经过磅,该车及货物总质量为61260千克,其载货质量已超过该车核定载质量,属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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