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12月23日、2012年9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处以罚款二百元、罚款一百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检调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南通市滨海园区328国道95KM+600M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钱某所骑自行车左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南通市滨海园区328国道95KM+600M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钱某所骑自行车左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滞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2月1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高某所驾车辆核定载质量为32500千克,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为5805千克,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整备质量为7500千克。案发后,经过磅,该车及货物总质量为61260千克,其载货质量已超过该车核定载质量,属超载。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5日7时45分左右,其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南通市滨海园区32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碰撞同方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
2.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3.通公交物鉴(痕)字(2014)342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及车辆照片,证明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右前部与无号牌自行车后左部碰撞。
4.通公鉴(交法尸)2014第139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钱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腔复合性损伤死亡。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
8.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高某具有赌博的劣迹。
9.被告人高某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高某准驾车型A2,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为5805千克,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整备质量为750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32500千克。
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未做到安全驾驶,致其所驾机动车碰撞被害人钱某,导致被害人钱某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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