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港刑初字第0001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4年2月22日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交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施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南通滨海园区东海村九组顾某、李某家要钱。经鉴定,被告人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6mg/100ml,系醉酒。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施某在南通市滨海园区永平村张某经营的理发店饮酒后驾驶苏F×××××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海园区东海村九组,到顾某、李某家要钱。顾某报警后,南通市公安局滨海园区分局海晏派出所、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先后出警。经鉴定,被告人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6mg/100ml,系醉酒。
另查,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施某因酒后驾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之后未能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施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1日晚,其酒后驾车二轮摩托车到南通市滨海园区东海村九组顾某、李某家要钱的事实。
2、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日晚上六点多被告人施某在张某的理发店内喝了两瓶啤酒,然后驾驶摩托车离开,被告人施某在来理发店时之前好像也喝过酒。
3、未到庭证人李某、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日晚上七点左右,有一个骑摩托车的人从西边过来到李某家要钱,那人酒气冲人,李某的丈夫顾某报警的事实。
4、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通公交物鉴(化)字(2014)2915号理化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6mg/100ml。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施某因酒后驾车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6、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满分驾驶人学习、考试记录单,证明被告人施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未能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施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发破案经过、接处警记录,证明被告人施某被抓获归案,不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本案中,被告人施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30.4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之前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又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 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佳馨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