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上海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南通万达广场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城闸大桥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7mg/100ml。指控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浙F×××××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通市城闸大桥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被告人李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7mg/100ml。
另查,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上悬挂的浙F×××××牌照系套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6月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一摩托车修理店购得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案发当晚其在位于南通市钟秀西路的老渔耕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两瓶左右啤酒,后因工地上有急事,其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南通市城闸大桥北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未到庭证人蔡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李某饮用过啤酒的事实。
3、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通公交物鉴(化)字(2014)3490号理化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12月25日20时30分许,执勤民警在南通市城闸大桥北侧路段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的浙F×××××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经提取血样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7mg/100ml。
4、涉案车辆照片、情况说明、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2015)通公交车认字第001号车辆属性认定证明,证明悬挂浙F×××××号牌的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
5、身份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6、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某不具有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
7、浙F×××××普通摩托车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浙F×××××车辆登记信息与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关信息不符,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套牌。
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侵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而且由于行为人饮食酒精后视觉能力变差,运动反射神经迟钝,对外界的反应能力、控制能力以及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会随之下降,从而对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较大的危险性。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为前提,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性即可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后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98.7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车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套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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