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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军、陆雪楠(实习),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检调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军、陆雪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日13时17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浙F×××××小型轿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1204km+400m处,由南向北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所驾车碰撞前面已发生事故的张某甲所驾驶的苏J×××××小型轿车后部,致使苏J×××××小型轿车再次碰撞孔某所驾驶的苏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孔某、刘某、苏J×××××小型轿车乘员郭某、张某甲、张某乙及宋某、浙F×××××小型轿车乘员张丙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刘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沈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沈某某拨打119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其认为:1、被告人沈某某在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被害人家属处理善后事宜,被害人郭某家属的损失通过民事判决已得到赔偿,被害人刘某因伤残等级未能评定赔偿虽未到位,但被告人已垫付医药费50212.9元,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郭某家属及被害人刘某及其家属的谅解;2、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希望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浙F×××××小型轿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1204km+400m处,由南向北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所驾车碰撞前方已发生事故的张某甲所驾的苏J×××××小型轿车后部,致使苏J×××××小型轿车再次碰撞孔某所驾驶的苏C×××××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孔某、刘某、苏J×××××小型轿车乘员郭某、张某甲、张某乙及宋某、浙F×××××小型轿车乘员张丙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刘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拨打119电话报警,滞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31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2014年12月9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张某和保险公司分别对被害人郭某的家属进行赔偿;被告人沈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刘某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0212.9元;被害人郭某的家属、刘某及其家属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预缴100000元至本院,作为对被害人刘某后续治疗赔偿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2日13时17分许其驾驶汽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碰撞了因发生事故停在路上的汽车。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2日13时左右,其乘坐的苏C×××××面包车被追尾,其丈夫孔某打开双跳灯后下车,其随后也下车,两三分钟后,又发生二次事故的经过。
3.未到庭证人孔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孔某驾驶的苏C×××××面包车与张某驾驶的苏J×××××汽车追尾,后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浙F×××××汽车再次撞上停在高速公路上的苏J×××××汽车发生二次事故。
4.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事故视频监控,证明被告人沈某某所驾车碰撞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苏J×××××汽车和苏C×××××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6.通公交物鉴(痕)字(2014)124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及车辆照片,证明浙F×××××小型轿车前部与苏J×××××小型轿车后部碰撞;苏J×××××小型轿车前部与苏C×××××小型普通客车后部碰撞;浙F×××××小型轿车右后部与苏C×××××小型普通客车前右部碰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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