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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城港路九圩港查报站路口时与沪C×××××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苏F×××××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城港路九圩港查报站路口时,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马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沪C×××××小型轿车左后部发生碰撞。事发后,正在路口执行盘查任务的查报站民警先行扣押了被告人蒋某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蒋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4mg/100ml,系醉酒。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马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13日晚,其酒后驾车载着朋友郭某行驶至南通市城港路九圩港查报站路口时,因刹车不及,其车辆右前部与前方车辆左后部发生碰撞的事实。
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3日20时15分许,其驾车行驶至南通市城港路九圩港查报站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时被后方车辆追尾的事实。
3、未到庭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车载其回家的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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