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报废且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经查证该车原号牌为苏F×××××),至南通市江海大道尚美家路段时,与严某所驾苏F×××××轿车左侧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崔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属醉酒。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报废且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该车原号牌为苏F×××××)至南通市江海大道尚美家路段时,与被害人严某驾驶的苏F×××××轿车左侧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崔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严某拨打电话报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带至江苏省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2014年12月4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崔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日被告人崔某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严某达成协议,被害人严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证明其酒后无证驾驶报废且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辆汽车碰撞,两车受损,其本人受伤的事实。
2.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崔某甲所驾二轮摩托车与其所驾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以及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的事实。
3.未到庭证人崔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1晚其邀请被告人崔某甲吃饭,席间,被告人崔某甲有饮酒行为。
4.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于2014年11月初将苏F×××××号二轮摩托车出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情况。
6.涉案车辆照片、苏F×××××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记录,证明经过对事故现场被告人崔某甲所驾无号牌车辆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的比对,确认该车系轻骑铃木Q8125T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苏F×××××,强制报废期止于2014年9月9日。
7.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照片、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通公交物鉴(化)字(2014)3127号理化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被告人崔某甲血液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mg/100ml血液。
8.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提供的网上查询记录,证明经查询,未有被告人崔某甲驾驶证登记信息。
9.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崔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0.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崔某甲的经过。
11.谅解书,证明被害人严某对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崔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而且由于驾驶人员判断力下降、反应速度变慢,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较大危险,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等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本案中,被告人崔某甲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07.5㎎/100ml,超过80㎎/100ml的追诉标准,属醉酒,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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