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刑二初字第00170号(2)
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所退受贿赃款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一百元(暂存于中共如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陈某继续退出未退赃款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建辉
人民陪审员 冒友江
人民陪审员 吴建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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