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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刑二初字第00216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9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3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09年5、6月份,在四川乐山加入阳光扶贫工程项目,该项目采用五级三阶制模式,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参与人员缴纳3800元(其中申购第一份时500元为产品)即可申购1份,后每多申购1份需缴纳3300元,一人最多可缴纳40100元申购12份,加入后通过发展下线,随下线申购份额的增加而晋升,并按照等级获取提成,下线最多申购达500份则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出局。被告人袁某加入后,多次安排、带领新人听课,并向下线宣传高回报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2010年因上任网络经理出局,被指定担任网络经理,负责未出局人员的日常管理、新人的申购、提成的发放等工作,出局后一直负责对收取的钱款进行结算、分配。被告人袁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184人,层级达19层,金额达451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袁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至本院。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09年5、6月份,在四川乐山加入阳光扶贫工程项目,该项目采用五级三阶制模式,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参与人员缴纳3800元(其中申购第一份时500元为产品)即可申购1份,后每多申购1份需缴纳3300元,一人最多可缴纳40100元申购12份,加入后通过发展下线,随下线申购份额的增加而晋升,并按照等级获取提成,下线最多申购达500份则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出局。被告人袁某加入后,多次安排、带领新人听课,并向下线宣传高回报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2010年因上任网络经理出局,被指定担任网络经理,负责未出局人员的日常管理、新人的申购、提成的发放等工作,出局后一直负责对收取的钱款进行结算、分配。被告人袁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184人,层级达19层,金额达45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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