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皋刑二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大专,原如皋市常青镇党委协理员。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6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22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征曦、周勇(实习),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高中,原如皋市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常青分指挥部工作人员。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1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22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高中,原如皋市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副组长。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2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华,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周某、张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徐征曦、周勇,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周某、张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负责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如皋市常青段拆迁的职务之便,在拆迁过程中,先后5次采取在拆迁协议书上虚增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121000元。其中,被告人章某、周某参与全部作案,二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250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3起,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60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36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至本院。
被告人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徐征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应当以贪污75000元的数额进行量刑。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第3笔增加了辅助设施的计算,第4起平方换成了立方,这些款项是应该给付拆迁户的,不是贪污罪所指的公共财产,不应当以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进行量刑。二、被告人章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向检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章某认罪的态度好,确有悔罪的表现,积极退赃;被告人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被告人章某为政府垫付用车费、招待费等费用。被告人章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等。建议对被告人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所犯之罪认罪伏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我是临时人员,后因工作的调动,我到常青指挥部工作的,我没有参加一次工作会议。在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拆迁工作的流程,我是负责找农户核对数据、协调化解矛盾,所有的补偿款,没有一项是我签字的。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张建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认同被告人章某辩护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2、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退赃、初犯、认罪、悔罪、费用是用于岳父的疾病救治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周某、张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负责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如皋市常青段拆迁的职务之便,在拆迁过程中,先后5次采取在拆迁协议书上虚增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121000元。其中,被告人章某、周某参与全部作案,二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250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3起,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60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3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章某、周某于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负责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如皋市常青段拆迁过程中,采取在“薛某”户拆迁协议书上虚增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两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章某、周某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负责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如皋市常青镇段拆迁过程中,采取在“孙某”户拆迁协议书上虚增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000元,两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7500元。
3.被告人章某、周某、张某于2012年下半年期间,在负责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如皋市常青段拆迁过程中,采取在“万某”户拆迁协议书上虚增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三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章某、周某、张某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期间,在负责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如皋市常青段拆迁过程中,采取在“苏某甲”户拆迁协议书上虚增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周某、章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