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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二初字第00034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无业。被告人白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白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建议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于2014年8月至9月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北街道等地,盗窃作案4起(其中第2起未遂),窃得人民币3023元及耐克运动鞋、软中华香烟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31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3333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白某于2014年8月5日20时许,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西村209幢407室,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的人民币2300元及耐克运动鞋1双(价值人民币2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2500元。
2.被告人白某于2014年9月5日20时许,在如皋市城北街道皋北新村202幢307室,采用破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的人民币52.75元,后在离开现场前被被害人抓获。
3.被告人白某于2014年9月12日2时许,在如皋市如城街道红星工业园区国贸路108号如皋市起群食糖分装厂内,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夏某甲、李某甲、夏某乙放在办公室内的现金人民币共123元和被害人夏某丙的上衣1件(价值人民币5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73元。
4.被告人白某于2014年11月8日2时许,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158号南通六建市政路桥分公司,采用翻窗入室、踹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章某的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韩某的软中华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6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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