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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刑初字第00433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曾因赌博,于2011年9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6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无业。被告人伍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3月3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赌博,于2009年10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10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6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6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6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员。曾因赌博,于2009年10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6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伍某、王某乙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疑难复杂,本院决定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伍某、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分别或伙同伍某、王某乙于2014年8月4日至7日间,分别在如皋市城北街道博爱医院西侧优雅洗浴三楼包厢内、如皋市城北街道新北小区5-9派尚门业二楼,以营利为目的,用麻将牌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先后3次作案,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91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伍某、王某乙参与作案2次,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均构成赌博罪,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伍某、王某乙辩称,犯赌博罪是事实,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分别或伙同伍某、王某乙于2014年8月4日至7日间,分别在如皋市城北街道博爱医院西侧优雅洗浴三楼包厢内、如皋市城北街道新北小区5-9派尚门业二楼,以营利为目的,用麻将牌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先后3次作案,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91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伍某、王某乙参与作案2次,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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