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刑初字第00433号(2)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伍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如皋市公安局收缴赌资六万一千三百三十四元(暂存于该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小龙
人民陪审员 刘福明
人民陪审员 王红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柳琦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