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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初字第00042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曾因流氓,于1979年5月被劳动教养3年;因犯强奸罪,于1986年5月20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卖淫嫖娼,于2001年11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18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8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4日晚,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李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路与李渔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冒明珠驾驶的由北向东左转弯的苏F×××××轿车发生碰撞,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9mg/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至本院。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4日晚,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李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路与李渔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冒明珠驾驶的由北向东左转弯的苏F×××××轿车发生碰撞,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9mg/ml。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冒明珠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4日晚,其驾驶苏F×××××轿车沿李渔路由北向东左转弯,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喝了酒的,其汽车受到损坏。
2、未到庭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4日晚上,其老婆冒明珠驾驶苏F×××××轿车从北边过来左转,转到东边时听到响声,有人摔倒了,事故发生后交警过来让摩托车驾驶员吹气,吹的是100,后交警带其老婆冒明珠与摩托车驾驶员到博爱医院抽血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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