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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刑二初字第00150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07年12月任如皋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如皋港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12月任如皋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1月任如皋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7月任如皋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如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任如皋市财政局主任科员(正科级)。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2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储建国,江苏储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其担任如皋港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拨付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王某、张某甲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8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先后收受南通宝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如皋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为感谢和拜托其在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工程款审批和拨付方面给予关照所送贿赂3次,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1.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50000元;
2.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100000元;
3.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南通市江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甲为感谢和拜托其在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工程款审批和拨付方面给予关照所送贿赂,计人民币200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下半年,先后收受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乙、总账会计冯某为感谢和拜托其在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工程款审批和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所送贿赂4次,共计人民币330000元。
1.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冯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冯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冯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乙所送人民币300000元。
四、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谢某为感谢和拜托其在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工程款审批和拨付方面给予关照所送贿赂,计人民币1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3月25日主动向中共如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罪行。被告人王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0元,暂存于中共如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被告人王某近亲属陈小丽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50000元及苏F×××××号本田轿车1辆,暂存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近亲属陈小丽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30000元,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如皋市纪检委关于王某案件的情况说明及缴款书,证人王某、张某甲、张某乙、冯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共如皋市委、如皋市委组织部文件及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长江镇(如皋港区)工作委员会有关文件及如皋港区工作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南通华洋建筑公司、南通宝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如皋市江龙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江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江苏宏景集团在长江镇(如皋港区)承建工程相关合同,如皋市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调取的项目明细账及发票、收据,被告人王某的银行存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及历年来获得的奖励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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