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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高中,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28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至11月间,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微信号“dabao08888”,昵称“大宝”),先后在名称为“二案国际精英群”的微信群内上传138部视频,经鉴定,其中131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柳某、季某、沈金亮钱鹏、刘某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电子物证取证笔录、证据光盘、被告人王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淫秽物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淫秽物品而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小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钱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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