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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浦某,油漆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瞿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菁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某及其辩护人瞿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浦某因怀疑妻子许某与被害人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4年10月4日,从家中携带砍刀外出寻找被害人许某,并于当日20时许在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三组福记烧鸡公店内发现被害人许某与张某一同吃饭,遂进入店内欲杀害被害人张某,并用砍刀连续多次对被害人张某头部实施砍击,致被害人张某头部、左手臂受伤,并致被害人许某及被害人孙某受伤。后因被店内群众拉开而未能得逞。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浦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张某、许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浦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诉至本院。
被告人浦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其主动放弃砍张某。
被告人浦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浦某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浦某属犯罪中止,被告人在可以砍杀被害人张某的条件下没有再继续实施砍杀;2、被告人浦某有逃跑的条件而没有逃离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3、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张某与许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这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4、被告人浦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5、从犯罪结果看,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本案被害人张某表示对被告人浦某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浦某大幅度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浦某因怀疑妻子许某与被害人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4年10月4日,从家中携带砍刀外出寻找被害人许某,并于当日20时许在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三组福记烧鸡公店内发现被害人许某与张某一同吃饭,遂进入店内欲杀害被害人张某,并用砍刀连续多次对被害人张某头部实施砍击,致被害人张某头部、左手臂受伤,并致被害人许某及被害人孙某受伤。后因店内群众阻挡、被害人张某逃离而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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