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刑初字第00008号(3)
一、被告人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止)。
二、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建辉
人民陪审员 李明光
人民陪审员 陆新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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