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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刑初字第00487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如皋市南凌医院实习医生。被告人沈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07年8月10日被如皋市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曾因非法行医,于2008年4月19日被如皋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21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菁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07年8月和2008年4月两次非法行医被如皋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擅自在如皋市南凌医院和东陈镇南凌居6组其住宅内开展行医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于2014年1月份私自在南凌医院为吴某治疗。
2、被告人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于2014年8月份私自在南凌医院为刘某治疗。
3、被告人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于2014年夏天私自在东陈镇南凌居6组其家中为黄某治疗。
4、被告人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于2014年1月份私自在东陈镇南凌居6组其家中为康某治疗。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刘某、黄某、康某、李某、任某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沈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如皋市卫生局涉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保全的物品清单、立案报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秀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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