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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刑初字第00486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被告人尤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12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14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08年8月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尤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0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军,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陆某。被告人陆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洁、周欣欣,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陆某、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及其辩护人胡军,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杨洁、周欣欣,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陆某、卢某于2013年11月22日上午,在如皋市江安镇徐黄村15组,因前来索债的被害人贲某乙(男,46岁)阻止被告人陆某家建房而发生纠纷,对贲某乙进行殴打,致贲左侧第8、9、10前肋骨折、右侧第7、8肋骨折、第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左足拇趾末节粉碎性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贲某乙的伤情属轻伤。被告人尤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间,在如皋市江安镇,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作案6起,先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周某丙、陈某乙、金某、龚某、周某丁、孙某。被告人尤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陆某、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至本院。
被告人尤某、陆某、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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