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刑初字第00486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被告人尤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12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14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08年8月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尤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0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军,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陆某。被告人陆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洁、周欣欣,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陆某、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及其辩护人胡军,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杨洁、周欣欣,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陆某、卢某于2013年11月22日上午,在如皋市江安镇徐黄村15组,因前来索债的被害人贲某乙(男,46岁)阻止被告人陆某家建房而发生纠纷,对贲某乙进行殴打,致贲左侧第8、9、10前肋骨折、右侧第7、8肋骨折、第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左足拇趾末节粉碎性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贲某乙的伤情属轻伤。被告人尤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间,在如皋市江安镇,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作案6起,先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周某丙、陈某乙、金某、龚某、周某丁、孙某。被告人尤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陆某、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至本院。
被告人尤某、陆某、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胡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尤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尤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欣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亦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陆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
被告人尤某、陆某、卢某于2013年11月22日上午,在如皋市江安镇徐黄村15组,因前来索债的被害人贲某乙(男,46岁)阻止被告人陆某家建房而发生纠纷,对贲某乙进行殴打,致贲左侧第8、9、10前肋骨折、右侧第7、8肋骨折、第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左足拇趾末节粉碎性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贲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卢某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2013年11月22日主动至如皋市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陆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贲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寻衅滋事
被告人尤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间,在如皋市江安镇,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作案6起,先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周某丙、陈某乙、金某、龚某、周某丁、孙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20日夜间,被告人尤某与陈某甲、高某、周金果(均另案处理),在如皋市江安镇镇中居被害人周某丙家门口,无故持砍刀对周某丙进行殴打。
2.2013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尤某与周小浩(另案处理)等人,在如皋市江安镇游龙山庄门口,无故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殴打。
3.2013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尤某与周金果(另案处理)等人,在如皋市江安镇派出所北侧路上,无故对被害人金某进行殴打。
4.2013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尤某与黄海峰(另案处理),在如皋市江安镇星联超市门口,无故对被害人龚某进行殴打。
5.2014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尤某,在如皋市江安镇马堡村宏翔浴室,无故对被害人周某丁进行殴打。
6.2014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尤某与黄海峰、章小远、黄海军(均另案处理),在如皋市江安镇胜利鸭厂内,无故对被害人孙某进行殴打,致孙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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