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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农民。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5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1年7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1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芳、周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李芳、周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贩卖毒品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0月6日、7日,在如皋市长江镇(原郭园镇)薛窑居14组20号其家中,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周某乙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计1.3克。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0月6日,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周某乙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计0.7克。
2.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0月7日,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周某乙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计0.6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8月至10月间,在如皋市长江镇(原郭园镇)薛窑居14组20号其家中,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丁某、张荣华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2.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9月15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丁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3.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0月6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丁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4.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0月7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丁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0月10日至如皋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乙、丁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某甲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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