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皋刑初字第00423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无业。被告人周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9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罚款200元,并收缴赌资940元;因赌博,于2012年9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罚款100元,并收缴赌资365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1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建议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菁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至2014年间,单独或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九华镇等地放置10台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8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康弘台球室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八面财神”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在南通市五接镇康泓台球室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八面财神”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3、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在南通市港闸区新杆觉台球城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八面财神”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4、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在如皋市九华镇明济家常菜馆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奥运福娃”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5、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6月份的一天,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美食广场叙府烤鱼店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福星高照”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6、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在南通市青年路华隆超市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八面财神”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7、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伙同李某在如皋市如皋港黑8台球室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狼神”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8、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伙同李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栖枫小区保华家的车库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狼王”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9、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5月份的一天,伙同李某在如皋市九华镇旭佳超市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狼神”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80元。
10、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5月份的一天,伙同李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曹某经营的好又多超市内摆放带有赌博功能的“福星高照”牌电子游戏机一台,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赌博机10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夏某、曹某、保华、马某、詹某、刘某、沙某、唐某、李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周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南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备检验报告书,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八百八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赌博机10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