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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刑二初字第0010号(2)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未退赃款人民币八万五千八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贲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小龙
人民陪审员  王红波
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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