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门工民初字第00615号
原告张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施启兵,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自由职业。
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洪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启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1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8月28日生一子陆宇轩。被告婚后经常与其他女子有染,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平时无分文到家,还到处举债。2013年时,被告又搭上了海门籍女子陆某某,从此两人同居生活,被告便几乎不回家中。虽然经双方亲属规劝,被告也写了保证书,但过后被告仍毫无改正的行动。被告于今年6月8日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陆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1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8月28日生一子陆宇轩。婚后被告对家庭关心不够,常离家出走,多日不归,对家庭少有经济支持。且被告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紧张。因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并杳无音信,原告遂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出生医学证明》、保证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标准。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出现紧张,并有渐渐加剧的趋势,主要原因在于被告陆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故责任在被告。但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表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希望原告看在孩子尚小的份上,能够给予被告再次回心转意的机会。故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判员 顾洪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