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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工民初字第00759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郁伟人,海门市其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某。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洪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郁伟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开始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年××月生育一子王某乙,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现身患双颈转移性低分化鳞癌,已至晚期,为治病已债台高筑。原告曾于2012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而撤诉。2013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夫妻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尽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辩称,原告要求与其离婚的真正原因是有了外遇。原告于1990年2月份到美国打工,至2011年回国,其为原告坚守了21年,始终盼望着原告回来。原告却在国外早已跟他人同居生活,并生下孩子。现原告生病是事实,所以即使原告辜负了她,她也不忍心离婚。但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当补偿其青春费、小孩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农历2月12日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年××月生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已成年。自1990年起,原告赴美国从事钢筋工工作,之后长期生活在美国。在2000年之前,双方尚有书信及经济上的来往,其后便失去了任何联系。原告的户口也在人口普查过程中被注销。
另查明,原告在美国工作期间与一徐姓女子交往甚密,双方发生两性关系。2011年3月,原告因患病而由该徐姓女子携其未成年女儿陪同回国治病,母女俩不久后又返还美国。原告回国后,以为儿子买汽车的名义给原告母子俩人民币25万元。原告经确诊患上双颈转移性低分化鳞癌,据其自述,病已至晚期,需服用止痛药物化解疼痛。原告回国后,因被告发现原告与该徐姓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了剧烈争吵,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尽义务。原告先后于2012年1月和2013年4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目前原、被告的婚姻尚未被依法解除。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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