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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刑初字第00026号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住海门市。1994年1月23日因犯介绍他人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百元。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坤,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俞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持证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海门市汤正公路与老常久公路路口北侧地段,与郁某驾驶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郁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后果。被告人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宽惩罚。为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其辩护人俞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2、被告人患有××,需要定期复查治疗。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持证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门市汤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常久公路路口北侧地段时,因疏于对路面情况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郁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郁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郁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后果。被告人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其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其因心肌梗塞、冠心病行冠脉造影+PCI术术后不久,现在康复期现处于康复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取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苏F×××××号车辆信息、保险单、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承诺书、谅解书、被告人的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书证;本院(1994)海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2014)门三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调解书;未到庭证人郁某的证言笔录;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车辆速度鉴定书、海门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有关照片;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有相应供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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