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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刑二初字第00234号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10月24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4)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莉、代理检察员麦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担任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沙东片区副片长、现场拆迁一组组长期间,伙同时任城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沙东片区副片长陆某(已判刑),并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虚列董某大田补偿款的方法,骗取政府补偿款人民币30754元,被告人王某实得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赃,于2013年6月3日主动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未提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的主体身份及相应职权
被告人王某是原海门市工人文化宫党支部书记、主任,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任命其为城建指挥部所属储备拆迁工作组现场拆迁三组组员;2011年5月任命其为城建指挥部驻海门镇现场工作组沙东片区副片长,并兼任现场拆迁一组组长;2013年7月任命其为城建指挥部现场搬迁组五组组员。被告人王某任拆迁现场工作组沙东片区副片长、现场拆迁一组组长的职责是负责所在拆迁地段的拆迁、安置、补偿等行政管理工作,副片长的职责是协助片长对所在片区搞好工作推进和督促指导。
本节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的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海办(2010)62号、(2011)72、121号、(2013)9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海城建指发(2010)2号文件、干部履历表;未到庭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书证: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证明、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奖励发放清单、收条、工作经费报支汇总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亦有相应供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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