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栟民初字第0764号
原告傅某。
委托代理人姜建华。
被告徐某甲。
原告傅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金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1年,原告被他人骗至如东嫁给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徐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多次对原告有动手行为。近三年来,被告数次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自愿与被告结婚,不存在强迫包办,婚后夫妻关系融洽。近几年来,因原告常深夜不归及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几次轻微动手属实。现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徐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2012年以来,因被告猜疑原告及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有动手行为,致夫妻关系有所疏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申请书等证据得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近几年来,虽因缺乏信任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疏远,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各自改正缺点与不足,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原告傅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审判员  张金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开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