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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栟民初字第0701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新。
被告秦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郁宏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被告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双方仓促结婚,婚后矛盾不断,被告无端猜疑原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秦某辩称,虽然彼此有小矛盾,但夫妻感情是好的,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有生育。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但这些矛盾并未导致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经双方共同努力后仍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信任,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判员 郁宏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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