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启刑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住启东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赌博,先后于2010年1月29日、2012年12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二百元。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调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苏F×××××号微型普通客车沿启东市东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KM+30M路段临时停车,在开车门时,与沿东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的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其妻胡某)发生碰撞,致陈某、胡某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被害人胡某、陈某经救治无效,分别于2014年6月15日、10月29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黄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被害人近亲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通过本院达成调解协议,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赔偿人民币599900元,由被告人黄某赔偿人民币163000元,被告人黄某已支付2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赵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122接处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