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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4)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顾某的丈夫杨赛赛、被告人高某的丈夫黄金雷(均已判决)经商议,合伙出资从网上购得“蛟龙出海”8位捕鱼机1台、“骰王争霸”连线机1套4台,放置于被告人顾某位于本市惠萍镇宋石村七组的家中,开设赌博游戏机赌场,吸引参赌人员在上述机器上赌博。被告人顾某、高某在赌博机上“上分”、“退分”并记录赌场收支情况。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7月30日期间,上述人员开设赌博游戏机赌场共23天,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24940元。
2014年7月30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顾某及参赌人员3名、赌博机5台,查获赌场营业款人民币1790元,其中当日赌博机盈利款790元、赌博机备用金1000元。经南通市公安局鉴定,查获的机器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告人高某于8月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顾某、高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的违法所得已在本院审理的另案中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高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杨赛赛、黄金雷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胡某、吴某、林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与发还物品清单,销毁记录,关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文书,记账本,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顾某、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两被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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