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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二初字第00024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姚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闫丽丽
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
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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