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启刑初字第0002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09年1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谭某先后2次在其登记入住的启东市汇龙镇花园宾馆客房内,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谭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启东市汇龙镇花园宾馆107客房内,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5年1月3日晚,被告人谭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启东市汇龙镇花园宾馆104客房内,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并于次日被民警查房时抓获。
被告人谭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其吸毒事实时,主动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张某、黄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收缴物品清单,冰壶等物证照片,旅客住宿登记单、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谭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