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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个体经营户。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某,营业员。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4)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卫东、被告人施某、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于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至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明珠新村等居民家中,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3次,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不等,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均系赌场开设者,共同负责召集赌客、寻找场地和抽头渔利。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在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5号楼303室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吴某、高健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于2014年10月16日下午,在启东市汇龙镇明珠苑19号楼206室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吴某、高健等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
3.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于2014年10月16日晚,在启东市汇龙镇明珠新村36号楼302室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黄某、吴某等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抽头渔利人民币3900元、港币3500元。当晚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查获赌资人民币79000元、港币43500元、扑克牌5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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