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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刑二初字第0023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潘雪昌、潘彐昌,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任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拓展区围垦清滩理赔组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4)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潘某受政府指派参与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拓展区围垦项目清滩理赔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调查摸底、资料收集、监督评估和协调理赔矛盾等职务之便,为养殖户顾某(另案处理)、朱某在清滩理赔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顾某、朱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5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潘某先后2次收受原启东市南阳镇合丰淡水养殖场的养殖户顾某为感谢其在伪造和递交滩涂租赁合同、非法获取理赔款等方面给予的帮助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8000元。
(1)2006年10月某日,被告人潘某在其家中收受顾某所送人民币30000元。
(2)2007年5月某日,被告人潘某在其家楼下收受顾某所送人民币8000元。
2.2006年年底某日,被告人潘某由其妻子张学琴在家中代为收受养殖户朱某为感谢其在老子沙滩涂清滩理赔中帮助其协调矛盾、获得清滩理赔款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潘某于2014年4月17日主动至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潘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6000元。审理中,被告人潘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许某、顾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依法调取的中共启东市委文件、启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启东市江海滩涂围垦指挥部文件、江海滩涂围垦工作任务分解表、围垦任务进展安排、启东市江海滩涂资产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租赁合同、评估报告、补偿协议、三方协议、理赔协议、记账凭证及附件、启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被告人潘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受政府指派从事公务期间,利用从事清滩理赔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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