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启刑初字第000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薛锋,农民。曾因赌博,先后于2007年7月1日、2010年12月2日、2011年3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曾因非法拘禁,于2014年3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苏F×××××号轿车沿苏33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13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车沿苏336省道向东行驶至启东市北新镇的启东风华电声有限责任公司东侧时掉头,后沿苏336省道向西行驶后右转进入启东风华电声有限责任公司。后民警至现场发现被告人李某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启东市第七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苏F×××××号轿车沿苏33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13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车沿苏336省道向东行驶至启东市北新镇的启东风华电声有限责任公司东侧时掉头,后沿苏336省道向西行驶后右转进入启东风华电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下车后即踢碎该公司仓库门玻璃并在公司内滋事,公司员工见状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李某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启东市第七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